案例简介:以帮助安排工作为名骗取钱款,构成诈骗罪吗
2013年5月至2013年7月间,赵某以能将事主张某安排到某市自来水公司工作为名,先后四次在张某家中,收取张某现金共计9500元,后赵某将其伪造的“某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入职通知书”交给张某。2013年7月10日,赵某以业务票据污损需由其个人垫付资金为由,骗取张某现金1500元。所得涉案款项均被其挥霍。
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律师说法:以帮助安排工作为名骗取钱款,构成诈骗罪吗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所谓欺诈,是指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0000元以上、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50000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赵某虚构了能将事主张某安排到某市自来水公司工作的事实,隐瞒了其根本不能办到的真相,使张某产生对其信任的错误认识,从而使得张某先后支付给其人民币共11000元,即赵某骗取张某人民币11000元,骗取数额达到较大标准。如果赵某主观上属于故意状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且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那么他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当然,在对赵某的行为进行认定时,还应有证人证言、付款凭证等有效证据加以证明。在对赵某量刑时,应综合考虑他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认罪态度等进行综合评判。如果赵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其能够退缴全部涉案赃款,确有认罪悔罪表现,还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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