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工地发生口角将人打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吗
2013年10月5日12时许,在某市一工地宿舍门口,吴某某所在的施工队因琐事与另一组施工队发生口角,吴某某使用钢筋棍将对方施工队的王吴某某的头部打伤后逃离现场。后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的头部损伤为重伤二级、眼部及躯干部的损伤均为轻伤二级。
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一处重伤二级、二处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律师说法:工地发生口角将人打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吗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此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从客观方面看,主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具体来说,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并且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即轻伤以上,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故意。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吴某某所在的施工队因琐事与另一组施工队发生口角,吴某某便使用钢筋棍将对方施工队的王吴某某的头部打伤,属于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王某某的头部损伤为重伤二级、眼部及躯干部的损伤均为轻伤二级,达到了故意伤害罪要求的轻伤标准。因此,吴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行为特征。如果刘某某的刑事责任能力正常,则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对吴某某进行作出定罪处罚判决时,应根据刑法规定和伤情鉴定结论,结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以及吴某某的认罪认罚态度等作出适当量刑。同时,还应当根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求,判处吴某某承担王某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3800元、就医交通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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