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酒后驾车与他车发生事故,构成危险驾驶罪吗
张某2017年11月26日21时许,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某市一道路行驶至道交口时,与前方顺行停在公路上等红灯的杨某驾驶的客车发生事故,致二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张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6.7mg/100ml。
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律师说法:酒后驾车与他车发生事故,构成危险驾驶罪吗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的表现形式之一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要求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该罪不以醉酒后发生交通事故为要件。
本案中,张某的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6.7mg/100ml,明显大于80mg/100ml,属于醉酒。张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明显具备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特征。至于张某驾驶车辆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与否,并不影响危险驾驶罪的成立。当然,在判断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时,应当以酒精检测报告作为证据来证明。如果最终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对其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如果张某能够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则可从轻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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