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会计未履职致出纳挪用公款,构成玩忽职守罪吗
某市某区苗某镇教育组会计杨某因违反相关财物管理制度,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致使该镇教育组出纳翟某利用管理漏洞,于2017年3月3日至17日间,多次挪用教育组公款共计人民币861400元用于赌博。
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律师说法:会计未履职致出纳挪用公款,构成玩忽职守罪吗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杨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其违反相关财物管理制度,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致使该镇教育组出纳翟某利用管理漏洞,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861400元,使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杨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玩忽职守行为,应当根据刑法规定判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如果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如果翟某将所挪用公款全部归还,尚未造成严重后果,鉴于杨某此次犯罪属情节轻微,可以杨某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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