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服装店内窃取他人钱包等款物,构成盗窃罪吗
陈某某于2017年8月4日至2017年8月28日,先后7次在某市一服装店内,趁店内无人之机窃取他人钱包黑色双肩背包7个,共切得钱包内现金人民币27900余元,以及身份证、医保卡、银行卡等物品,先后逃离现场。
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7900余元,数额较大,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律师说法:服装店内窃取他人钱包等款物,构成盗窃罪吗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根据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陈某某窃取他人钱包等款物,获得现金数额共计人民币27900余元,达到了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并且是多次盗窃。如果陈某某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为16周岁以上且精神正常,则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在认定陈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时,需要以其实施盗窃的物证、书证、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等有效证据加以证明。同时,在对其盗窃数额标准认定时,还要根据当地标准确定。如果陈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陈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赔偿他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则依法可以被从轻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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