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受何种刑罚
2017年11月12日15时许,丁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无号牌的两轮摩托车,沿某市一乡村公路行驶时时,与于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丁某某受伤的交通的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丁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0.7mg/100ml。
法院判决:被告人丁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律师说法: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受何种刑罚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的表现形式之一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要求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该罪不以醉酒后发生交通事故为要件。
本案中,丁某某的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0.7mg/100ml,明显大于80mg/100ml,属于醉酒。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明显具备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特征。在判断丁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时,应当以酒精检测报告作为证据来证明。如果最终认定丁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对其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在对丁某某量刑时,考虑丁某某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并且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同时,如果丁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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