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收取项目分包商好处为其谋利,构成受贿罪吗
2011年至2013年,陈某某任某国有建设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经理,同时兼任某目经理期间,于2011年9月24日、2013年2月16日分两次收受项目分包商王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0000元,后为王某某分包的二个化工项目结算书签字确认,使得王某某分包的化工项目获得工程款。
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律师说法:收取项目分包商好处为其谋利,构成受贿罪吗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本案中,陈某某属于国有公司职工,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陈某某利用自身担任项目经理的身份,收受项目分包商王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0000元,后为王某某分包的二个化工项目结算书签字确认,使得王某某分包的化工项目获得工程款,属于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为典型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构成受贿罪。当然,在对陈某某作出有罪判决时,还要有证人证言、任职情况、工作职责证明材料、银行明细查询单、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及相关结算材料等相关有效证据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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