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挪用公司资金归自己使用,构成挪用资金罪吗
王某某系某电器有限公司分店家电部主任,并负责该公司会员卡结算业务。2013年3月至2013年11月期间,该电器有限公司分店店长奚某某为了给客户更大优惠,交给王某某24万余元的公司货款,让其购买打折会员卡交到公司财务冲抵货款。王某某拿到公司货款后将其中部分货款购买会员卡交到公司财务,剩余142120元被王某某挪用归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尚未归还。
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律师说法:挪用公司资金归自己使用,构成挪用资金罪吗
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的主观观方面是故意。根据《刑罚》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王某某利用其担任某电器有限公司分店家电部主任的便利,擅自将公司142120元挪用归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还。这种行为属于挪用资金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完全符合挪用资金罪的行为特征。在判定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时,要求其必须是故意为之。当然,在对王某某作出有罪判决时,还要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欠款统计单、出货单及销售统计表、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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