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加入非法传销组织看管他人,构成非法拘禁罪吗
李某某、刘某、贾某某均是通过网上招聘,被骗至某市,加入某非法传销组织。李某某、刘某、贾某某进入位于某市以陈某、沈某为头目的所谓“家庭”。陈某是“家庭”家长,沈某帮着陈某管理“家庭”。“家庭”平时锁大门,成员一般在家里打牌、聊天,不得随意外出。对新进人员,先由头目收走通讯工具,其他“家庭”成员以打牌、聊天的方式防止新进人员逃跑或发生其他意外,并由陈某、沈某安排专门人员对新进人员贴身看管。新进人员上厕所、喝水、打电话均须申请,且上厕所、喝水、睡觉等均由贴身看管人员陪同。在“家庭中”,李某某、刘某、贾某某在陈某、沈某的指使下对新进人员具体实施贴身看管,时间最长达5天。
法院判决:加入非法传销组织看管他人,构成非法拘禁罪吗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刘某、贾某某在传销组织中,分别接受传销组织头目的指使,以贴身看管的方式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
律师说法:加入非法传销组织看管他人,构成非法拘禁罪吗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可以是守法公民、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等。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包括概括直接或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等。
本案中,李某某、刘某、贾某某在非法传销组织中,在陈某、沈某的指使下对新进人员具体实施贴身看管,时间最长达5天,属于采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当然,如果要认定李某某、刘某、贾某某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还应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供述、证人证言、非法拘禁地点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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