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他人死亡,应受何种刑罚
2011年12月24日10时40分左右,在某市一村路路段,张某某驾驶重型仓删式半挂车与赵某甲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赵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治疗无效死亡。经公安法医鉴定,赵某甲系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甲不负事故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律师说法: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他人死亡,应受何种刑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本罪的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根据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张某某驾驶的机动车与其他车辆相撞,造成他人死亡,属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情况。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应当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则说明其驾驶行为存在违法交通管理法规,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因此,张某某的行为属于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情形,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在对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进行判断时,应注意结合有关证人证言、其自身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系列证据证实,作出准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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