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帮助朋友而毁人财物,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吗2012年1月29日1时许,刘某为帮朋友报复郭某,伙同田某等人,到郭某开设幼儿园,将其中两个教室内的空调、饮水机等物品烧毁,经鉴定,被烧毁物品价值人民币12048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等人伙同他人故意毁坏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律师说法:帮助朋友而毁人财物,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吗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而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并未作出统一的明确规定,要根据地方法院、检察院的具体规定执行。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因此,王某甲应当受到应有的刑罚处罚。
本案中,刘某为帮朋友报复郭某而伙同田某等人,伙同他人将郭某开设的幼儿园中的空调等物品烧毁,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刘某等人损坏郭某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2048元。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因此,刘某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特征。同时,刘某等人行为属于共同犯罪行为。在对刘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时,还要有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证据予以证明。如果刘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对其量刑时,还要考虑其认罪态度如何,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主要还是次要的,是否赔偿对方损失,是否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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