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对重大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应定交通肇事罪
2014年10月23日18时40分许,陈某某驾驶面包车,沿某市一道路行驶,撞到横过公路的王某某,王某某当场死亡。经公安物证鉴定部门认定:王某某符合钝性物体作用于头面部、颈部、胸部、左肩、左臂、左腿及左足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经公安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律师说法:对重大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应定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本罪的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根据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陈某某驾驶面包车撞到王某某,致使王某某当场死亡,属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情形。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说明王某某存在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情形。总体来说,王某某的行为具备交通肇事罪的行为特征。当然,在对王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进行判断时,还应注意结合有关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作出准确认定。此外,陈某某还应当根据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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