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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私占用国有土地建房不认真查处,构成滥用职权罪吗?

此文章帮助了250人  作者:马友泉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例简介:对私占用国有土地建房不认真查处,构成滥用职权罪吗

2010年至2011年10月,赵某某在担任某县国局执法监察大队中队长期间,某镇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私自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设商品房,并对外出售。赵某某在对所辖该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对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1栋5层商品房未予没收,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78.02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不认真履行查处违法占用国有土地的工作职责,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律师说法:对私占用国有土地建房不认真查处,构成滥用职权罪吗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根据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述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赵某某在担任某县国局执法监察大队中队长,其身份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赵某某对某镇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私自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设商品房的的违法行为没有认真查处,属于不按规定处理公务。赵某某的行为最终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78.02万元,属于造成国家重大财产损失。赵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滥用职权罪的行为特征。同时,在对赵某某涉滥用职权罪的行为进行认定时,还应结合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身份编制证明、土地执法卷宗、票据、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土地房产评估报告、讯问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加以证明。

以上就是对“对私占用国有土地建房不认真查处,构成滥用职权罪吗?”相关问题的解答。如遇到刑事犯罪的相关问题,欢迎咨询刑事辩护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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