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言语侮辱并打伤他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吗
刘某某与成某某的妻妹王某某因谈恋爱产生矛盾。2015年5月2日21时许,刘某某到成某某经营的饭店内,言语侮辱正在与他人相亲的王某某,王某某的母亲任某某和成某某将刘某某推出饭店并殴打刘某某,刘某某捡起一根木棍将成某某右手打伤,造成成某某右第1掌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律师说法:言语侮辱并打伤他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吗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此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从客观方面看,主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具体来说,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并且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即轻伤以上,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轻微伤并不属于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故意。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刘某某先对王某某进行语言侮辱,在成某某将其推开始,刘某某捡起木棍将成某某右手打伤,刘某某的行为明显属于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经鉴定,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达到了故意伤害罪的伤害轻伤及以上的标准。因此,刘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行为特征。如果刘某某的刑事责任能力正常,则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对刘某某进行作出定罪处罚判决时,应根据刑法规定和伤情鉴定结论,结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以及徐某某的认罪认罚态度等作出适当量刑。同时,还应当根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求,判处刘某某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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