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醉酒后驾车肇事,可构成危险驾驶罪吗
2014年12月9日20时30分许,冯某某酒后驾驶轿车,沿某市一道路行使时,与前方陈某某驾驶的轿车同向停车等信号灯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经鉴定,冯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61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冯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人冯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61mg/100ml,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的醉酒标准,且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律师说法:醉酒后驾车肇事,可构成危险驾驶罪吗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的表现形式之一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要求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该罪不以醉酒后发生交通事故为要件。
本案中,冯某某的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61mg/100ml,明显大于80mg/100ml,属于醉酒。冯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明显具备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特征。在判断冯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时,应当以酒精检测报告作为证据来证明。如果最终认定冯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对其判处拘役,并处罚金。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冯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与否,并不响应其危险驾驶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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