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为逼问谁是偷车人而拘禁他人,应承担何种刑罚2014年11月20日21时许,邓某某在某宾馆门前发现自己被盗摩托车后,联系宁某某、尚某某等人帮忙追查偷车人。当日21时许,邓某某、宁某某、尚某某等人在宾馆门前将前来骑车的刘某某抓住后殴打逼问其摩托车的来源,并让刘某某联系偷车人,22时许,刘某某朋友马某某出现在宾馆附近,邓某某、宁某某、尚某某等人以马某某就是刘某某联系的偷车人为由,将其抓住关进宾馆进行殴打。因马某某不承认偷车,宁某某、尚某某等人将马某某关在宾馆至21日11时,期间多次对马某某进行逼问、威胁和殴打。马某某被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法院判决:被告人邓某某、宁某某、尚某某等人构成非法拘禁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宁某某、尚某某等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律师说法:为逼问谁是偷车人而拘禁他人,应承担何种刑罚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可以是守法公民、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等。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包括概括直接或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等。根据刑法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邓某某、宁某某、尚某某等人为逼问谁是偷车人,长时间将马某某关在宾馆,属于采取其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从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完全符合非法拘禁罪的行为特征。如果要认定此三人构成非法拘禁罪,还应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供述、证人证言、非法拘禁地点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在将此三人的行为认定为犯罪后,还应根据其对马某某非法拘禁期间对马某某进行猥亵、殴打的情节,予以准确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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