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构成犯罪吗
2013年9月份开始,刘某某开始在某县某镇经营一食品店,加工生产蛋糕等食品,由常纪宇负责销售。在加工过程中,添加了含铝泡打粉。2015年3月24日,该县公安局到食品店对蛋糕等进行提取扣押并送检。经检测,被告人刘某某、常某某生产、销售的蛋糕中铝含量为335mg/kg。
法院判决:刘某某、常某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常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
律师说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构成犯罪吗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物性疾患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的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禁止将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
本案中,刘某某、常某某生产、销售的蛋糕中被其添加了铝成分,违反了国家规定。因铝放在蛋糕中,足以造成他人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因此,刘某某、常某某的行为表现完全符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特征。如果刘某某、常某某是故意为之,并且年龄在14周岁以上,并且智力正常,则其二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同时,因刘某某、常某某存在共同的故意,所以应当认定为其二人属于共同犯罪。当然,在对刘某某、常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判断时,还要以证人证言、物证、检测报告、被告人陈述等有效证据材料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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