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酒后驾车被交警查获,会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吗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23日23时25分许,刘某某醉酒后驾驶豫小型轿车沿某县一公路行驶时,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结论为刘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4.30mg/100ml。
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律师说法:酒后驾车被交警查获,会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吗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的表现形式之一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要求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该罪不以醉酒后发生交通事故为要件。
本案中,刘某某的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4.30mg/100ml,
,明显大于80mg/100ml,属于醉酒。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明显具备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特征。在判断刘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时,应当以酒精检测报告作为证据来证明。如果最终认定刘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对其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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