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预谋后共同窃取他人财物,属于共同盗窃犯罪吗
2015年6月25日16时许,王某甲、王某乙在某市王某甲的家里吸过毒后,经预谋到菜市场,王某乙负责望风,王某甲趁户某某买菜之际,将户某某停放在菜市场东头的电动车(车钥匙未拔)盗走,后王某乙将该电动车藏于家中。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160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律师说法:预谋后共同窃取他人财物,属于共同盗窃犯罪吗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根据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王某甲、王某乙共同预谋,分工明确,将户某某电动车偷走,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经鉴定,电动车价值2160元,达到了较大的标准。如果王某甲、王某乙为16周岁以上且精神正常,则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由于王某甲、王某乙存在预谋且共同故意实施盗窃的行为,因此二人的行为构成共同故意犯罪。在认定王某甲、王某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时,需要以其实施盗窃的物证、书证、供述等有效证据加以证明。同时,在对其盗窃数额标准认定时,还要根据当地标准确定。如果王某甲、王某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王某甲、王某乙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赔偿他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则依法可以被从轻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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