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虚构有能力帮助购房骗取钱财,构成诈骗罪吗
2011年9月,董某某虚构有能力帮忙购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开发的经济适用房,骗取杨某某的信任。2011年10月,董某某以帮助杨某某购买经济适用房为由骗取杨某某定金4万元,好处费7000元,车库费1万元,共计57000元,并出具假收据。2014年7、8月份,董某某害怕被发现,退给杨某某3000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律师说法:虚构有能力帮助购房骗取钱财,构成诈骗罪吗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所谓欺诈,是指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0000元以上、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50000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董某某虚构有能力帮忙购买经济适用房,骗取杨某某的信任,属于虚构事实。之后,董某某以帮助杨某某购买经济适用房为由骗取杨某某定金4万元,好处费7000元,车库费1万元,共计57000元,并出具假收据,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董某某所骗取现金额度达人民币共计57000元,属于诈骗数额巨大。如果董某某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则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在对董某某的行为进行认定时,还应以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予以证明。在对董某某量刑时,应综合考虑他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认罪态度等进行综合评判,如果董某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如果其积极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缴纳罚金,酌情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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