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私自买卖炸药、雷管等物品,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吗
2011年8月,徐某某因采矿需要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与鲁某某取得联系,鲁承诺可以帮其买得上述物品。2011年8月28日夜,鲁让徐前来拉货,徐遂租用马某某的面包车来到拉货地点,鲁将89枚雷管、180米导火索装到马某某车上。后鲁又电话通知徐到指定地点,准备交易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导火索为正规厂家生产的导火索,能够引爆火雷管。
法院判决:被告人鲁某某、徐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鲁某某、徐某某违反国家对爆炸物的管理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买卖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且系共同犯罪。
律师说法:私自买卖炸药、雷管等物品,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吗
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的管理规定,未经批准,非法买卖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买卖爆炸物的行为。自然人和单位都可能构成此罪。该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爆炸物,而故意非法买卖;如果不明知是爆炸物而买卖的,不成立本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只要买卖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就可以构成此罪。根据刑法规定,非法买卖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单位犯前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本案中,炸药、雷管属于国家规定的爆炸物种类之一。徐某某因采矿需要,与鲁某某明知是炸药、雷管而买卖,此二人属于故意为之。两人又共同实施了买卖炸药、雷管的行为。从数量上看,徐鲁二人买卖89枚雷管、180米导火索,达到了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的数量标准。因此,该二人的行为完全符合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的特征。如果徐鲁二人的年龄在16周岁以上并且精神正常,那么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在对徐鲁二人的行为进行认定时,还应结合证人证言、物证照片、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等等有效证据加以证明。
以上就是对“私自买卖炸药、雷管等物品,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吗?”相关问题的解答。如遇到刑事犯罪的相关问题,欢迎咨询刑事辩护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