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私自开采大理岩,会构成非法采矿罪吗
2008年至2014年,仵某甲、仵某乙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开采大理岩,烧制石灰或采石出售。经鉴定:仵某甲、仵某乙两人非法开采,造成资源破坏的矿石量为25134吨,破坏价值为人民币30.6635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仵某甲、仵某乙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仵某甲、仵某乙违反矿产资源法,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且系共同犯罪。
律师说法:私自开采大理岩,会构成非法采矿罪吗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达到情节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行为。本罪要求主观上出于故意,主观目的是为获取矿产品以牟利。根据刑法规定,对于犯非法采矿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根据国家政策法律规定,大理岩属于国家规定的矿产资源种类之一,属于国家所有。仵某甲、仵某乙为牟取利益,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大理岩。在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开采的情况下,二人拒不改正。其此二人为共同故意实施采矿行为。从数量上看,造成资源破坏的矿石量为25134吨,破坏价值为人民币30.6635万元。根据最司法机关有关指导意见规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就属于情节严重。因此,仵某甲、仵某乙的行为完全符合非法采矿罪的特征。如果此二人年龄在16周岁以上且精神正常,则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最,且为共同犯罪。在此二人的行为进行认定时,还应结合证人证言、物证照片、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等有效证据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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