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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子信用卡刷上瘾,透支百余万涉信用卡诈骗被捕

此文章帮助了149人  作者:马友泉律师  来源:法邦网

女子信用卡刷上瘾

2009年,在红塔区朱槿路经营一家美容店的刘某到工商银行办理了第一张信用卡。随后的两年里,刘某先后通过柜台办理、网上申办等方式申领了4张工商银行信用卡。为了尽量提升信用额度,刘某将本人名下所有资产的证件复印件提供给银行,顺利拿到总额100万元的信用额度,并在民生银行等另外6家银行申领了信用卡。

起初,刘某使用信用卡后均能正常还款。转折出现在2013年末,由于投资餐馆、商铺等项目均告失败,加之刘某自己刷卡大额消费较为频繁,刘某的偿还能力越来越弱。到2015年6月,刘某使用的信用卡透支金额已高达200余万元,此时的刘某已没有偿还能力了。

刘某使用信用卡造成逾期后,银行工作人员一方面对刘某办理信用卡时提供的资产进行核查,发现其名下资产均已被刘某处置;另一方面通过上门、电话、短信、系统语音提示等方式对刘某进行多次催收,但刘某均未还款。随着催收次数的增加,刘某开始不接电话、不回短信回避催收,甚至离开玉溪到外地居住,却不按办理信用卡时与银行的约定到银行备案。在多次催收未果后,已无法联系到刘某的工商银行工作人员向警方报案。

刘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通过刷卡消费和套现方式使用信用卡,造成透支款无法归还,在银行多次催收后仍拒不还款,且设法逃避银行催收,其行为已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恶意透支,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17年3月,刘某在保山市隆阳区被抓获。

经查,刘某除使用自己的信用卡恶意透支外,还借用他人信用卡使用、借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信用卡由自己使用,且使用后拒不归还欠款,造成10人共40张信用卡不同程度逾期,逾期金额达100余万元,损害了他人征信的同时,也严重损害了银行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了巨额损失。

透支百余万涉信用卡诈骗被捕

何谓恶意透支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催收后仍不归还”?最高法院将“经发卡行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作为本罪名的法定构成要件,其旨在防止对行为人非法占有故意的任意推定。

其一,关于送达。一般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中,这一问题往往为银行和控方所忽视。该案中,控方认为按照银行的发卡流程,申领人填写申请资料,银行经审核无误后按照填写的地址发出信用卡,或者发函通知申领人至银行领取信用卡,据此推定被告人何某填写申请资料并通过银行审核,银行自然会按照申请资料上填写的地址向其送达信用卡,即视为何某取得并实际控制了信用卡。这一推定显然是不成立的。刑事审判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做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在被告人坚称没有收到过信用卡,且银行方面又无法提供除单方工作记录以外的信用卡送达凭证的情况下,根据银行发卡的一般工作流程“推定”何某取得了信用卡,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其二,关于催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其中的“两次催收”必须是“有效催收”,即催收必须到达持卡人本人;且两次催收之间要求有一定的时间间隔,通常要求在一个月以上。该案中,银行方面的催收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实施催收的证据不足:电话、短信、发函催收记录皆为银行单方证据,未能提供电话录音、邮寄凭证及其他独立第三方证据予以证实;二是实施催收的时间不当:根据受托实施催收的咨询公司及律所出具的工作情况,三次信函催收发出的时间,均为被告人何某服刑期间。因此该案中的催收均不能视为“有效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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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部主任、企业家犯罪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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