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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团伙假冒警察“碰瓷”,深入解读罪名

此文章帮助了225人  作者:许胜利律师  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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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广州公安通报:近日,广州荔湾警方打掉一个以“撞车”为名实施诈骗的团伙,抓获张某、刘某等8名涉嫌“碰瓷”诈骗团伙成员,缴获套牌作案小汽车3辆、自行车2辆。该团伙嫌疑人故意“撞车”“碰瓷”,涂黄鳝血装作受伤“流血”,而其同伙在电话中假冒“警察”劝事主私了,近半年来在广州作案数十起,大部分每起骗得钱财1万元至3万元不等。

该团伙作案时一般为三人组合,驾车在全市范围内寻找作案目标,当物色到作案路段时,其中一人骑自行车,伺机对违规行驶车辆实施“碰瓷”,故意“碰撞”跌倒,以此要挟事主赔偿。如果事主不愿赔偿或驾车逃离,其他两名同伙会驾车拦截,“受伤”嫌疑人会通过手机拨打“110”“报警”(其实为通讯录上同伙私人电话号码的代号),由其同伙假扮“警察”在电话中调解,建议事主私了,否则会受到拖车扣人等处罚措施。一般事主会因为胆小怕事或者省事,接受私了,从而被骗钱财。

目前,该团伙成员已被警方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法条解析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两罪的联系: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

律师说法

该团伙利用“碰瓷”和假冒警察的手段欺骗车主,使车主在认识错误的情况下给予所谓的补偿费,在多次作案后,数额累计已达到诈骗罪数额巨大的范围,显然触犯了诈骗罪,同时也构成了招摇撞骗罪。本案虽仍在处理中,根据现有证据来看,实施诈骗获取钱财是最终目的,假冒警察是作为实现诈骗的一种手段,所以在定罪时应以诈骗罪论处,从重处罚。所以希望广大网友知道:在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违法活动,造成国家机关的形象及其公信力损害时,即使达不到其他罪的立案标准,也会受到刑法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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