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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

此文章帮助了138人  作者:北京企业家辩护律师  来源:法律教育网

破产财产,是指依法在破产宣告后,可依破产程序进行清算和分配的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

破产财产的构成条件是:

第一,必须是破产企业法人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

第二,必须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

第三,必须是依照破产程序可以强制清偿债务的财产。

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参照《破产法》第28条规定,破产财产包括:

第一,宣告破产时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第二,破产企业在宣告破产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第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如企业所持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财产权;

第四,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北京企业家辩护律师温馨提示: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总是以违反一定的经济管理法规为前提。因为对这类犯罪行为,往往有相应的经济管理法规加以规范,从而这类犯罪都具有违反经济管理法规的违法性。如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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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部主任、企业家犯罪研究中心主任
曾任职某市人民检察院,查办数起刑民交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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