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经历:
秦建军律师,兰州大学法学院硕士。1998年考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执业至今,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等。师从我国著名刑事辩护律师王亚林为师(王亚林律师系国家一级律师、全国优秀律师、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安徽律协刑委会主任、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具有深厚的法律研究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秦建军律师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开展积极有效的刑事辩护,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代理的多宗刑事案件,均取得理想的辩护及诉讼效果,有些辩护意见被法院当庭采纳或被公诉人当庭认可。
社会职务:
1、中国民主建国会深圳市盐田区支部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
2、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法制监督员
3、深圳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
4、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律业务委员会、文化与规则委员会 副主任
5、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监事、刑事部执行主任、青年律师导师
6、盈科全国商事犯罪辩护与预防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深圳分中心主任
7、盈科全国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 副主任、全国巡讲团讲师
8、盈科全国法律风险防范业务委员会 副秘书长
9、盈科律师学院全国巡讲团讲师
10、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深圳教研实践基地副秘书长
11、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商事犯罪研究深圳分中心副主任
12、中国政法大学实证研究中心“律师刑辩规范化研究”课题组副主任(审判阶段律师辩护规范化研究项目负责人)
13、中国牛律师刑事辩护机构核心成员、职务犯罪研究中心主任
所获荣誉:
1、2016年3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检察日报社主办的《方圆律政》杂志刊登为封面人物并做专访;
2、2016年,被《人民禁毒》杂志专家律师团推荐涉毒案件专业刑辩律师;
3、2016年1月,在中国法学会举办的全国《第九届刑辩论坛暨2016刑事辩护高峰会》上获评“优秀刑事辩护律师”;
4、2015年,获评深圳妇联“优秀律师”;
5、2015年,获评深圳市律师协会“优秀专业律师”;
6、2015年,获评首届“盈科全国十佳刑辩律师”;
7、2015年,获评“盈科全国2014年度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领域优秀律师”。
开展的讲座与培训:
1、2017年3月,在北京市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做《资本运作中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的专题讲座;
2、2017年,担任在广州举行的“中国刑辩匠人特训营”培训导师;
3、2015年、2016年、2017年,分别在北京市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杭州)律师事务所、(上海)律师事务所、(深圳)律师事务所、(东莞)律师事务所、(西安)律师事务所、(重庆)律师事务所等地做题为《刑事案件审前辩护的标准化和精细化》的专题讲座;
4、2015年3月28-29日,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培训中心之邀,在广西南宁举办的“新形势下刑辩业务技巧与实务”专题讲座班上,做题为《刑事辩护的基础工作》的授课,对刑辩律师如何在侦查阶段发挥作用以及侦查阶段中的律师服务方案等相关问题,与广大律师进行深入的交流和探讨;
5、2014年在济南“盈科刑辩论坛”作题为《新刑诉法背景下,刑辩律师在侦查阶段大有可为!》的精彩演讲;
6、在多个刑事辩护专业微信群,主讲刑事辩护实务课程。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及刑事辩护的标准化、精细化、可视化研究;企业(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管控、公司法律顾问等
主要著作:
1、与人合著《从败诉案件看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法律出版社2015年10月出版)。
2、与人合编《刑事案件办案流程标准化手册(侦查阶段)》、《刑事案件办案流程标准化手册(审查起诉阶段)》等。
3、曾多次在国内外重大学术研讨会做专题演讲,《新刑诉法背景下,刑辩律师将大有可为!》、《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标准化和精细化》、《刑事案件审前辩护的标准化和精细化》、《才气!霸气!胆气——一个有尊严刑事辩护律师应具备的“三气”》、《地方律师在不涉密的军人犯罪案件的刑事辩护中应有一席之地!》、《对公司逃债问题的法律思考及对策》等论文,受到业界的关注和好评。
成功案例:
1、【张某某夺取军警人员枪支罪案】因派出所工作人员违法干预民事纠纷并违法使用警械、枪支,张某某夺取了枪支,公安机关以涉嫌抢夺枪支罪立案侦查。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夺军警人员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后该案被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重审法院将原10年有期徒刑改判为3年有期徒刑】重审中,辩护人在原一审辩护的基础上,提出涉案派出所工作人员不是在编正式警察,依法不具有警察身份的辩护意见,被重审法院采纳,以抢夺枪支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3年有期徒刑。
2、【2016年央视“3-15”晚会曝光涉嫌欺骗消费者案】2016年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曝光深圳某知名汽车销售企业在网络销售中存在两套价格体系,涉嫌欺骗消费者。后该企业报案,其销售经理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认定自首情节,法院从轻、减轻处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采纳了辩护意见,《起诉书》显示该销售经理具有自首情节。一审阶段,辩护人建议被告人家属积极退赃并与被害人公司沟通,虽未取得书面谅解,但说服该企业法务人员在开庭时代表企业当庭对被告人予以谅解,最大限度的为被告人争取了诉讼利益。法院全部采纳了辩护的意见,从轻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
3、【付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负案在逃20年的故意伤害罪案】1995年,被告人付某因酒后与人产生口角,持刀致人死亡,隐姓埋名逃亡20年后最终归案,于2015年被深圳市公安机关从外地押解回深圳。
【通过积极开展有效辩护,被告人被从轻、减轻处罚】在被害人家属与被告人就附带民事赔偿的金额差距巨大的情况下,经辩护人不懈努力,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受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并经法院裁定准许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即: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应适用我国197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具有坦白、积极赔偿受害人并获得谅解等情节,以故意伤害罪最终判处付某7年有期徒刑。
4、【孙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不起诉案】孙某系深圳某公司员工,负责该公司网站平台的搭建运营,其因该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2月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不予批准逮捕、不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环节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孙某不予批准逮捕;后孙某仍被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辩护律师十易辩护意见,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对孙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5、【深圳某知名企业高管涉嫌职务侵占罪被不起诉案】深圳某知名企业高管,因涉嫌侵占该公司300万款项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
【取保候审、不起诉】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关于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先是对该企业高管取保候审,进而作出不起诉决定。
6、【孙某某运输20余公斤冰毒特大涉毒案】 经有效辩护,作为主犯的被告人孙某某未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而判处无期徒刑
7、【吴某被控贩卖毒品罪案】经有效辩护,被告人吴某得以被重审法院由5年有期徒刑改判为3年有期徒刑
8、【陈某某被控交通肇事罪案】在被告人陈某某存在交通肇事逃逸以及逃逸后毁灭罪证的不利情节下,经辩护人的努力,使被告人陈某某得以被法院取保候审并判处缓刑
9、【李某某被控强奸罪案】经有效辩护,被告人李某某被法院从轻判处两年有期徒刑
10、【吴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案】经有效辩护,犯罪嫌疑人吴某某被取保候审,继而撤销刑事立案
11、【陈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经有效辩护,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被从宽处理,未被起诉
12、【沈某某涉嫌诈骗罪案】建议当事人及其家属,积极退赔,得到受害人谅解,犯罪嫌疑人沈某某得以被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