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擅自找人代岗企业怎么办
先从劳动关系的本质进行分析。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除了平等性、财产性外,还有隶属性、人身性的特征。劳动者通过劳动关系让渡自己劳动力的使用权,实现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因此劳动关系与劳动者的人身密不可分,劳动力不能随意离开劳动者个体而流通、交换和使用。由此可见,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是特定的,劳动者不能随意转让自己的劳动力使用权。
员工随意找他人代岗,虽然形式上完成了自己的工作任务,但实质上并没有让渡自己的劳动力的使用权,该员工实际上并没有工作,因此单位可以认定该行为为旷工,并可以根据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作出处理。比如旷工达到一定天数,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二、企业对员工调岗调薪有何依据
(一)《劳动法》第4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二)《劳动法》第47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第103号)第18条:“企业享有人事管理权”,其中规定企业对未上岗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可安排其他工作,包括到工人岗位上工作;可以从优秀工人中选拔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其职务和待遇由企业自主决定。第19条:“企业享有工资、奖金分配权”,其中规定企业有权制定职工晋级增薪、降级减薪的办法,自主决定事实上晋级增薪、降级减薪的条件和时间。
(四)《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6条、第12条也有晋级、降级一类的奖励和处分的规定。
(五)《劳动法》第17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六)《劳动法》第19条:“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七)《劳动法》第26条第1项、第2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