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见的劳动争议有哪些
根据目前发生的大多数争议来看,无非是这么几种:
1、工资报酬类(包括克扣、拖欠工资、加班工资、下岗生活费、内退工资、降低工资标准等)
2、履行合同类(因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发生的争议)
3、解除合同类(包括除名、辞退、违纪解除合同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因解除合同要求补偿金等、终止事实劳动关系、解除聘用协议等)
4、劳动保护类(包括工伤待遇等)
5、福利待遇类(包括国家或企业规定应享受的福利或待遇)
6、社会保险类(包括不缴、少缴、不按实际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7、其他类型
以上分类并不是唯一的标准,各类型之间也不是完全孤立的,对于一起劳动争议而言,它所包含的标的中有时既有属于这类的又有属于其他类型的。
二、哪些劳动争议案件由企业举证
不同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可能适用不同的举证责任原则,并不一定完全适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有些案件,既使是员工作为申诉人提出申诉,也仍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这解除合同争议,劳动报酬争议,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医疗期计算等,这些争议均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如果单位不能举证,就可能面临在该标的上败诉的风险。而计算工作年限争议也可能涉及职工的退休年龄问题,这种情况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一般都由员工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行政诉讼。
除了上述几种情况外,还有些争议是对用人单位是否已经履行了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引起的。对于这类争议应当就单位已经履行的相应义务或存在免责事由进行举证。因为法定义务是带有强制性必须要履行的,你得举证已经履行了相应义务。
而约定的义务一般由主张的一方举证有此约定,对方应当举证已经完全按约履行了全部的义务或有免除该义务的事由。
其他的劳动争议一般还是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由提出申诉或起诉的一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当双方都举证不能或都举出了一定的证据时,则由仲裁机构或法院来断定哪方的证据是优势证据,从而决定予以采信与否。如果单位举证责任完成得比较好,或者应当由员工举证而该员工无法举证的,那单位的胜算把握就比较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