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员工发生交通事故,不请假,公司解雇员工
2015年6月24日,杨某骑电动自行车行进在衢州新湖景城至白云南大道路段时被对面逆向行驶的两辆电动车刮擦摔倒致手受伤,之后多次到医院门诊治疗并产生医疗费。2015年10月份左右,杨某应某停车服务有限公司要求提交病历、发票、建休证明,某停车服务有限公司以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为由要求该公司赔偿杨某的医疗费损失,后某停车服务有限公司取得该保险公司的理赔款1495.1元。杨某受伤后,向某停车服务有限公司请假至2015年9月30日,之后未到某停车服务有限公司上班,亦未办理请假手续。2015年11月16日,某停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杨某发出《通知书》一份,通知杨某的请假已于2015年9月30日到期,已连续超过一个月以上无故未到岗位,严重违反公司考勤制度,并要求杨某接到通知之日起两天内到单位上班,逾期不到岗将按照公司的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进行处理。该通知书由杨某的亲戚黄某(某停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员工)转交给杨某。2015年11月24日,某停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杨某发出第二份《通知书》,通知杨某依据公司运营管理工作细则的规定“员工无故连续旷工3天或全月累计旷工3天者,作自动解除合同处理”执行。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发生事故后应履行请假和通知的义务,否则存在被解雇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的规定。员工应严格准备公司的请假规定,在事故未被认定为工伤事故的情况下,应注意保留请假的证据。
本案中杨某发生的交通事故本可以进行工伤认定,但杨某未进行,也未履行请假的义务,被公司解雇且无法获得赔偿。
发生事故后,劳动者和企业应尽早咨询律师并协商处理赔偿事宜,在合法合理的框架下处理好劳动者和企业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