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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应如何计算,什么是额外补偿金?

此文章帮助了501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经济补偿应如何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什么是额外补偿金

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职工在提起额外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或诉讼时,必须举证用人单位存在着应付经济补偿金故意不付的事实,否则,仲裁或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试用期内职工非因工负伤,单位想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付医疗补助费呢?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劳动仲裁和法院审理的结果也差距较大,一般来说法院倾向于认定单位应当支付医疗补助,而仲裁庭则倾向于不支付,但是具体结果当事人无法准确预见,此时可以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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