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劳动关系具有平等性与不平等性。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而建立的,并可以通过协商变更、中止、延续。这表明劳动关系首先是一种平等关系。但是,劳动关系一旦建立,劳资双方由平等的关系转化为事实上或者说是实质上的不平等关系,即劳动关系成立后,劳动者要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用人单位可以支配劳动者的劳动力并可以管理劳动者,劳动者要受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这使得劳动关系又具有隶属性。由于劳动关系这种双重特性,使得劳动立法的目的是通过“倾斜立法”的原则扶弱抑强,矫正这种不平等性。二是劳动关系具有对抗性与非对抗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利益追求上存在张力,即劳动者追求的是工资福利的最大化,用人单位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两者的对抗性是非常明显的。
二、如何认定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
1、对协商一致解除以及期限届满,条件成就而解除的,应当以协商一致的日期及期限届满之日,条件成就之日为劳动关系解除的日期。
2、对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具有违纪等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原因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属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只要用人单位合法地行使法定解除权,其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到达对方(劳动者),该行为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解除通知到达对方的日期为劳动关系解除的日期。
3、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第31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行使该权利,劳动关系的解除应是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满30天后才发生效力未以书面通知单位,以及未满30天的,均不发生劳动关系的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