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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劳动仲裁的原则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420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规定为:

(一)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减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劳动仲裁的原则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4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7、28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仲裁庭应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及时裁决,不应久拖不决。

(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

仲裁委员会应注重调查研究,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公正处理。

(三)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作为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企业和职工是地位平等的主体,对双方适用法律、法规一律平等。

《劳动法》77条、78条规定的注重调解、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与上述《条例》规定的原则是一致的。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对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的,在仲裁中实行一裁终局。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律程序或者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就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用人单位要注意其中的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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