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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造成后果,需要进行伤残鉴定吗?

此文章帮助了797人  作者:北京人身损害律师  来源:法邦网

医疗纠纷案件中需要评定伤残等级以确定残疾赔偿金的具体数额,因此一般造成后果的必须进行伤残等级的评定,伤残等级的评定依据医疗事故鉴定或者是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评定的机关以及参照的鉴定标准有所不同。

对于构成医疗事故的,不需要单独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该等级由医学会作出鉴定后直接按照医疗事故的等级相应的确定伤残等级。医疗事故的判定以及伤残等级的确定基本上都按照医疗事故评定标准来进行评定。

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由原告一方申请进行司法鉴定,根据鉴定的伤残等级和过错责任程度确定伤残等级以及残疾赔偿金数额。司法鉴定中心先要确定医院方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责任程度的比例为多少以及医疗过错同损害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如果有因果关系的前提下才进行伤残评定,构成严重残疾的还需要评定是否构成护理的终身依赖。伤残等级也分一到十级伤残,各地参照的标准有所不同,北京地区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评定伤残等级由各具备临床法医学资质的鉴定所或者鉴定中心完成。

伤残鉴定是民事赔偿案件中重要的法律依据,凡因工伤、交通意外、医疗事故以及其它人身伤害引起的伤残,都应到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伤残鉴定。
申请鉴定时间一般在损伤医疗后3-6个月内进行鉴定,对于暂时不能确定的损伤程度,可以在治疗终结或状态稳定后6个月内进行最终鉴定。如果以后有加重的情形,可以后期进行伤残等级的补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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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身损害的司法鉴定,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即法院立案前,可由当事人自己向有关具有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法院立案后,则需要委托法院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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