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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狗咬死宠物狗可否要精神损害赔偿

此文章帮助了397人  作者:北京人身损害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案例导入:

小利年近60岁,独自生活,陪伴在侧的只有一只小宠物狗。某日,小利外出散步将爱犬带在身边,谁知爱犬突然被未戴束犬链的比特斗牛梗咬死。小利将比特斗牛梗主人小伟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万余元及精神抚慰金2万元。

二、案例分析:

1、经审理,法院驳回了小利主张的饲养费、饲养期间的医疗费、交通费等。考虑到老人已视宠物狗为重要生活伴侣,法院支持了老人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但酌定金额为2000元。另外,根据宠物狗的市场价格,最终宠物狗的价值被认定为2000元。最终,法院酌定,小伟赔偿4000元。

三、对于恶狗咬死宠物狗的,作为主人的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抚慰金赔偿呢?

1、可以要求精神抚慰金:视为重要的生活伴侣,可以赔偿合理的精神抚慰金。

2、不可以要求精神抚慰金-----理由如下:

(1)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人身权受到损害,对于财产权受到损害的情形一般不支持。财产权益受到侵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仅在于该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四条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但何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2)要求精神赔偿的只能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即持有人与他人依特定人与人之间产生的情感、身份等关系而赋予的异于普通物品的具有特殊意义的物品,这个物品寄托着人与人之间的特殊情感,渗入了人的精神利益和人格价值,具有了人的意志、人的品格,成为人的精神寄托,如结婚照、骨灰盒等。

(3)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只对人身权益遭受损害确立了赔偿依据,如《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但狗主人的生命、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没有受到侵害,不符合上述规定。

(4)而宠物狗在法律上被视为主人的财产。司法实践中,当人与人之间具有一种特定关系,并且将这种关系寄托于某种具体纪念物品上时,这种纪念物品就具有人格利益。而你们虽然与饲养的宠物狗具有很深的感情,但它并不具有人格利益,因此,主张精神赔偿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5)而宠物狗即使与主人的感情再深,也能领会主人的意愿,但与特定人格的才能、品行、形象、风貌乃至精神魅力无关,也就不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所以狗主人不能主张精神赔偿。

(6)宠物狗,究其本质,是一个具有生命的财产权。对宠物狗的伤害,侵害的是原告的财产权。宠物狗与原告之间的依恋及其他深厚感情体现的并不是人格纪念意义。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基于宠物狗被烧死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7)要求精神赔偿的对象必须是与特定人格的形象、风貌乃至精神魅力有关的纪念物品。关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界定,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当人与人之间具有一种特定的关系,并且将这种关系寄托于某一种具体的纪念物品之上时,这种具体的纪念物品就具有了人格利益因素。尽管主人对饲养的宠物狗有很深的感情,但并不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综上,当恶狗咬死宠物,作为狗主人是不可以要求精神抚慰金的赔偿的,除非是视其为重要的生活伴侣。除此之外,作为狗主人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购买宠物够的损失,若因咬伤而治疗产生的费用,也可以要求对方负责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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