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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存在的误区

此文章帮助了268人  作者:北京人身损害律师  来源:法邦网

交通事故诉讼存在的误区          

当事人进行交通事故案件诉讼时候,会产生一些误区,如随意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作假证被发现后就不予认定、调解都是让当事人吃亏、自己找一家鉴定机构鉴定方便快捷、全权委托他人办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处理等。下面法律快车小编跟着法官一起了解这些误区。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通过向法院起诉的诉讼途径解决纠纷、赔偿受害者或其家属损失,是一条重要途径。但法官在审理道交损害赔偿案件中,发现不少当事人在认识上存在以下十大误区:

误区一:提供证据、变更诉讼请求可以随时提出。

法官说法:超过举证期限可能遭到罚款。

误区二:民事诉讼中作假证很难被发现,发现了大不了不予认定。

法官说法:伪造证据、虚假陈述可能遭到司法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误区三:调解都是让当事人吃亏。

法官说法:调解可能是各方共赢、减少讼累的有效途径。

误区四:受害人自己找家鉴定机构鉴定方便、快捷,鉴定结果一般对自己较有利。

法官说法:建议到道交调处中心或法院委托司法鉴定。

误区五:受害人图省事,全权委托他人办理道交纠纷处理。

法官说法:当心落入“诉讼黄牛”圈套,自己应得的救命钱可能大多落入他人口袋。

误区六:死亡伤残赔偿金都能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法官说法:在户籍性质未统一地区,农业户籍的受害人要求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伤残赔偿金的,应当提供主要从事非农产业的相应证据,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误区七:受害人看病花去医疗费都能得到支持。

 法官说法:法院认定医疗费需要有足够的证据,有些医疗费及辅助费用可能得不到支持。

 误区八:凭医生的建休证明和单位的工资收入证明,误工费就能够得到支持。

法官说法:明显过长的建休证明,法院可以参照有关标准重新核定;单独依据单位工资证明主张误工费的,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误区九:肇事一方就垫付费用都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法官说法:肇事一方应当积极应诉,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举证,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误区十:我的车子购买的保险很足,出了事都由保险公司买单。

法官说法:任何保险都是有限度的,超过部分要由肇事者自己承担。

法官还提到,在许多交通诉讼案件中,由于涉及人身伤残需要鉴定,但大多数当事人都是自行委托鉴定,需要重新鉴定的也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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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身损害的司法鉴定,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即法院立案前,可由当事人自己向有关具有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法院立案后,则需要委托法院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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