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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进行工伤索赔,如何证明劳动关系

此文章帮助了279人  作者:北京人身损害律师  来源:法邦网

劳动者要进行工伤索赔,如何证明劳动关系

劳动者签了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不给合同且在他工作受伤后,用人单位不承认。那么劳动者要进行工伤索赔,如何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劳动者应该搜集相关证据,如工作证、工作记录财产等,然后到劳动部门申请维权。

劳动者要进行工伤索赔的话,怎样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根据实际的情况,建议多搜集相关证据,如工作证、工作记录材料,或者其他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然后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请维权。

相关内容: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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