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人身损害问题,拔打免费人身损害咨询电话:13911939525(同微信)-专业人身损害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人身损害律师  >  赔偿标准  >  其他赔偿问题  >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此文章帮助了310人  作者:北京人身损害律师  来源:法邦网

关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现存的诉讼制度中存在一定问题,一是由于原告资格的限制,使得在中国提起环境民事诉讼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二是在许多情况下,因侵权人不明,受害人无法提起诉讼;三是由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诉讼往往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受害人的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四是诉讼时效期限长度不够,受害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笔者以为,核心是诉讼时效和被告人的确认问题,故本文仅涉诉讼时效及起诉要件中“明确的被告人”问题,原告的适格问题暂不予探讨。

(一)三年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可见,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为三年。这里的问题就在于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的规定于受害人不利。如前文所述,环境污染损害有间接性、潜伏性、长期性、遗传性等的特点,直接的和必然的因果关系链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中是无法找到的,受害人往往“难以知道”或根本就“不知道”受到的是什么损害。在现代工业化如此发达的社会,受害者在知识方面往往是处于弱势地位,“应当知道”对他们来说大会过于苛刻了。在现时诉讼中,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是远远不能够保护受害当事人的。三年,往往在人们还不知就里时就早已过去了。诉讼时效是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持续状态超过法定期间便丧失司法救济权的法律制度,其用意是督促受害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但是,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三年的诉讼时效,因损害客观上的特点,决定了受害人主观上再积极也无法有效地保护自己。

(二)最长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环境损害赔偿的最长诉讼时效沿用民法通则二十年的规定,这是一个不可变的除斥期间。

这里的问题首先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将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表述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而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三年诉讼时效表述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二者的不一致是法律上的不协调。前者着眼于主观认识意义上的法律权利是否受到伤害,后者着眼于客观存在意义上的财产或身体健康是否受到伤害。其次,二十年对于环境污染受害者的求偿来说,第一,本身也不够长,已知的日本富山痛痛病病因自初次发现患者到政府确定历时22年,熊本水俣病的病因确定经过15年,未知的环境污染引发的损害原因的查明,又有谁能保证会比这更乐观一些呢?第二,由于本身的不够长,因而也就不能弥补三年时效短的缺陷。

北京人身损害律师温馨提示:

不幸遭受意外人身损害是我们大家都不想遇到的事情,但天有不测风云,意外无法避免,如何在遭受人身损害之后得到及时救助与补偿就显得至关重要,法邦网资深人身损害专业律师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如果您遇到人身损害问题,可以拔打免费人身损害法律咨询电话:13911939525(同微信),专业人身损害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其他赔偿问题相关栏目

人身损害流程

只有大律师才能影响诉讼结果
专业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关于人身损害的司法鉴定,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即法院立案前,可由当事人自己向有关具有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法院立案后,则需要委托法院进行鉴定。
如果您遇到人身损害问题,可以拔打免费人身损害法律咨询电话:,专业人身损害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人身损害律师推荐

王爱莲律师
王爱莲律师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精准的法律服务。
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人身损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经验丰富。
手机:13911939525(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35号安华发展大厦1206室

其他赔偿问题相关案例

北京人身损害律师咨询电话

13911939525(同微信)
北京专业人身损害律师为您提供免费人身损害法律咨询服务。

其他赔偿问题相关合同

法邦人身损害律师为您提供人身伤害赔偿,残疾赔偿金,人身伤害赔偿计算方法,人身伤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相关案例、法律咨询、法律法规、法律文书、法律常识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人身损害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人身损害咨询电话:13911939525(同微信)。专业人身损害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人身损害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