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某某,男,45岁,某电力局保安员。2015年4月13日晚六点左右,宫某某无故将其任保安队的保安队长杀害。后宫某某报警。公安机关将其拘留。律师介入此案后,会见时发现宫某某对案发时的情况描述不清,且通过询问发现其家族有精神病史。基于此种基础,律师申请对宫某某做精神鉴定。后果不其然,鉴定结果宫某某案发时为限制刑事能力人。后与宫某某沟通,宫某某很后悔自己的所作所为,且其透露出保安队长知道他有精神病的情况。检察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起诉。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律师反复研究案卷,从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主观情节小、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方面,出庭做了充分辩护。
开庭时,律师充分说明了情况及宫某某自首情节、限制行为能力人等情节。法院做出有期徒刑11年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