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系北京某医院工作人员。2012年,张某应工作单位要求,在北京市丰台区某银行分行办理了储蓄卡作为工资卡,并设置了密码,同时开通了短信通知。2016年5月12日早上10时许,张某突然接到某银行短信,提示其该银行卡消费112800元,余额9.8元通知。张某甚感奇怪,自己并没有任何大额消费,银行卡里的钱到底去了哪里呢?
接到短信通知后,张某立即致电该银行进行了银行卡口头挂失,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并做了笔录。后经查询,张某的存款系被一个名叫四季青服装公司pos机刷卡转走。而该四季青服装公司注册地在杭州。张某与该银行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找到本所由律师代理此案。律师接到案件后,详细分析了案件情况,查阅了近几年关于银行卡被盗刷银行赔偿的相关案例,发现类似案件银行全赔的案例不多,这无疑对张某是不公平的。在此情况下,首先,代理律师确定了以“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为案由的诉讼策略。代理律师认为:张某与银行之间在办理银行卡时即成立储蓄存款合同,银行有及时、无条件的向张某支付存款的义务。同时,代理律师进行了取证工作,向派出所调取了张某于案发当日报案的笔录、张某在案发当日去银行办理挂失时向银行出具涉案银行卡的监控录像,同时调取了张某案发当日在单位工作的考勤记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天津市邮政局与焦长年存单纠纷一案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问题的函复>的通知》,“……其举证责任在于,证明自己与天津市邮政局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证明自己的存款数目,存折和取款卡没有丢失。焦长年提交了存折和取款卡,即已完成了举证责任。根据证据学原理,只能要求主张事实发生或者存在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而不能要求主张事实不存在或者没有发生的当事人负举证责任。因此不能要求焦长年举证证明自己没有异地取款行为。……”
在强有力的证据下,加之法官的主持下,银行全部赔偿了张某的损失。本案和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