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坠亡学校停课善后 学生自杀校方或不担责

此文章帮助了2278人  作者:北京人身损害律师  来源:法邦网

坠亡学校停课善后

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太伏中学初二学生赵金(化名),4月1日早晨被人发现死在宿舍楼外,此事经网络发酵后引发全国广泛关注。昨天是清明节放假最后一天,重庆晚报记者下午6时在事发地太伏中学外看见,学校大门紧闭,学生并未返校。

校党支部书记向记者表示,由于校方要全力处理赵金事件的相关善后事宜,经请示上级部门,该校决定延迟学生上学,周三周四学生不返校,周五(4月7日)正常上课。

昨天下午,据45岁的该校宿管阿姨贾清秀回忆。贾清秀说:“我来学校当宿管两年半了,他平常和室友关系没有什么异样,与同寝室的另外两名同学经常同进同出。”

贾清秀回忆,事发前一晚11时过,她查房查到505寝室。同学告诉她,赵金发烧了。她摸了摸赵金的额头,没感觉多烧。“我问他要不要通知班主任去医院?他说不用。”

1日凌晨2时过,贾清秀不放心,拿着电筒又进入505寝室。她来到赵金所在的下铺,把手轻轻放在赵金额头上,没觉得烫手。“阿姨,这么晚了,你还没睡啊?”她吃了一惊,发现赵金是醒着的。(来源:网易新闻)

学生自杀校方或不担责

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一)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及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管理、维护不当的;

(二)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且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三)学校组织的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年龄和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四)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

(五)学校明知学生有不适应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特异体质或疾病,未予以必要照顾的;

(六)学校明知学生患有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但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七)学校发现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害,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的;

(八)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

(九)教职员擅离工作岗位,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的;

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形:

(一)非因学校过错造成学生自杀、自伤的;

(二)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课外活动以及住校期间,学生擅自离开集体或擅自离开学校发生事故的;

(三)学生自行到校或放学后擅自滞留学校期间发生事故的。

学生监护人应当对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等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履行监护职责。因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因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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