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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宿舍6楼跳下 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此文章帮助了1012人  作者:北京人身损害律师  来源:法邦网

学生宿舍6楼跳下

江西省彭泽县官方17日通报,当天上午7时40分,彭泽县第三中学高一(四)班学生吴某某(女,16岁)从宿舍6楼寝室窗户跳下,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官方通报称,事故发生后,学校第一时间将学生送往县人民医院抢救,经初步确认为颅底损伤,于上午10点20分宣布死亡,遗体已送往县殡仪馆等候处理。

据初步了解,该学生父母离异,与父亲一起生活,其父在福建泉州打工,正在赶回来的路上,同时其姑父已赶到现场。

目前,当地公安部门正在进行详细调查取证。(来源:中新网)

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学生死亡事故学校是否有相关责任,对于学生在校伤亡事故,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一)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及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管理、维护不当的;

(二)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且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三)学校组织的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年龄和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四)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

(五)学校明知学生有不适应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特异体质或疾病,未予以必要照顾的;

(六)学校明知学生患有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但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七)学校发现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害,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的;

(八)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

(九)教职员擅离工作岗位,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的;

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形:

(一)非因学校过错造成学生自杀、自伤的;

(二)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课外活动以及住校期间,学生擅自离开集体或擅自离开学校发生事故的;

(三)学生自行到校或放学后擅自滞留学校期间发生事故的。

学生监护人应当对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等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履行监护职责。因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因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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