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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大学生惨遭毁容 只因某劣质化妆品

此文章帮助了566人  作者:北京人身损害律师  来源:法邦网

多名大学生因劣质化妆品惨遭毁容

日前,有网友发帖投诉称,4月23日南昌天虹举办活动,并给参与者化妆。当晚,就不断有参与者表示,脸部红肿,烫,难以忍受,脸部灼伤就有二三十名。在接下来的几天,有越来越多的人表示脸部被灼伤。网友表示,曾多次找了主办方,南昌天虹以个人体质问题为由,拒绝负责。(来源:新浪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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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者因伪劣化妆品而脸部皮肤出现问题,参与者作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南昌天虹承担侵权责任。那么,今后当购买或使用了缺陷产品而遭受损失时,我们该怎么办呢?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所说的“产品”必须是用于销售的产品,而非自用或科学实验的产品;必须是已投入流通的产品,如未出厂的半成品不在此列;应该具有一定的物理形态,包括固体、液体和气体,智力成果、建筑工程不属于产品;须经过一定的人工处理,包括制造、加工拣选、提炼等,纯粹的天然物质不属于产品。这里所谓的“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其具体含义是:缺陷是一种不合理的危险,合理的危险不是缺陷;这种危险危及人身和他人财产安全,其他危险不认为是缺陷的内容;判断危险的合理与否或者判断某一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标准分为一般标准和法定标准,一般标准是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性,即一个善良人在正常情况下对一件产品所具备的安全性的期待,法定标准是国家和行业对某些产品制定的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专门标准,有法定标准的适用法定标准,没有法定标准的则适用一般标准。

另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也就是说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是不真正的连带责任,被侵权人找哪个负责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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