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宿舍饲养宠物蛇
“为了养蛇,每天得喂它老鼠,为了养老鼠,每天得喂它虫子……所以我的食物链就这样形成了。”5月7日,省城某高校大学生蓓蓓(化名)对记者说。在她宿舍的桌子上,有三个保温箱,里面分别是小虫子、十多只仓鼠大小的老鼠和两条蛇。对于在宿舍内养这些“宠物”,有的同学觉得是个人喜好并没有什么,但大多数人还是持反对态度。
蓓蓓宿舍桌子上有三个保温箱,里面是她养的宠物,同学们大多要躲着走,但有一部分同学每天都要到她们宿舍看。一个箱子中有几十只小虫子,另一个里面养着一窝仓鼠大小的老鼠,第三个箱子中居然是两条快半米长的蛇。“蛇才是我养的宠物,但是为了喂它们,我就得养老鼠,为了养老鼠,只好又养了虫子。”蓓蓓说。
记者走访了近50名同学,发现大约只有十名同学赞成宿舍养冷血宠物的行为,大多数还是持反对态度。(来源:澎湃新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现代社会,大家饲养的动物与未来越奇怪,奇怪不要紧,关键是不能给他人造成伤害,否则是要承担责任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到第八十三条都规定了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采用了二元归责方式:①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②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实践中,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是责任主体。动物的饲养人是指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人。动物的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
相较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关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更加严格。以前,《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如果受害人具有过错,或者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免责。《侵权责任法》提升了免责的标准:①仅在被侵权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不仅如此,还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证明责任。②违反管理规定或者饲养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不得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