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跪在阶梯上排队挨打
近日,网友反映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第二中学一张姓老师当众让学生下跪,对其拳打脚踢扇耳光,并用电线殴打辱骂学生。5月9日下午,通江二中官微对此事回复称,打人老师已被停职反省。
网友称自己也是一名学生,照片最初在同学QQ空间发出来。打人老师姓张,是通江县第二中学高一4班的班主任。图片显示,打人老师当众让学生跪下,并有用电线殴打学生的动作。跪地学生前面还有一排学生靠墙站着,侧面也有学生靠墙站着。
5月9日下午,通江二中官微进行了简短的回复称,学校高度重视网友所反映情况,已做出决定让张姓老师停职反省,并表示具体情况学校将进一步调查,一定给大家一个满意的答复。
老师体罚学生的行为该如何评价
在我国的传统教育中,老师体罚学生被认为是对学生负责任的体现,家长对老师的体罚行为通常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但是,我国法律对体罚的违法性问题早就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体罚学生,不管是否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其行为的属性肯定是违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法律的规定,该老师打学生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
在该案例中,陈老师体罚学生何某至少在如下几个方面侵犯了该学生的权利:
第一,体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健康权是有生命的主体依法享有的保障其自身肌体生理功能健康的权利。青少年正处于身体的发育期,各种身体器官的发育还不成熟,采用暴力的方式体罚学生极易造成学生身体器官的损伤,严重者造成终身残疾。
第二,体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权。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主体依法享有自己身体的权利。身体权的内容为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或支配自己的身体,他人不得非法妨碍。体罚中侵犯身体权的情形最为多见,因为身体为生命之载体,侵犯生命权、健康权等都是从侵犯身体权开始的,如该案例中何某被扇耳光,未必危及其生命、但却损害其生理功能,破坏其身体。
第三,体罚或变相体罚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38条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陈老师教学中的体罚行为,,其实质是教师的人格凌驾于学生人格之上的一种表现,每一次体罚都会对学生心灵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这种心灵伤害是永久的,很难愈合的,有时甚至是无法愈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