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女子针灸电疗后瘫痪
家住成都四十九岁的高英在一次针灸电疗中,竟将她送入险境。半年前,高英在成都大学附属医院做完脊椎手术,为了“保健治疗”,她听从亲戚推荐,到新都区一家诊所进行针灸电疗。
针灸电疗后,高英觉得颈部经常伴随剧痛的感觉,4月24日,高英到成都大学附属医院检查,照片结果显示为:颈部有异物,从影像来判断,疑为一根断针。可是就在4月25日,当医院再次进行照片检查时,“断针”不见了。高英主治医生道:一种可能是当时CT照出了伪影,另一种可能是异物在人体组织内已经产生移动。
5月3日医院发出的“病情证明书”中写道:患者目前病情危重,死亡风险高,预后差。“预后差”是一种推测,意为高英的治疗结果可能会不太理想。(来源:百家号)
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纠纷的规定
在就医过程中常常会发生一些医疗损害纠纷,下面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纠纷的一些规定。
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八条中,则规定的是由患者就医疗机构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患者不能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对此未作具体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规定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法定事由,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范围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如何认定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范围的诊疗的?第六十条并没有明确界定,需要在司法解释中作出列举式的规定。从实践来看,可以把下列情形视为不配合:因患者的原因延误诊疗;不按医嘱服药或私自服药;不真实反映病状;不接受医护人员的合理治疗措施,过早地参与运动;术后过早进餐,私自外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