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中学教师体罚学生
中国青年网讯:近日,有网友向中国青年网记者反映,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第二中学一张姓老师当众让学生下跪,对其拳打脚踢扇耳光,并用电线殴打辱骂学生。张姓老师手拿带插线板的电线,另一只手揪住跪在地上的学生的头发,还拿带插线板的电线殴打跪在地上的学生,当众让学生跪下,跪地学生前面还有一排学生靠墙站着,侧面也有学生靠墙站着。
谁该为此事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也明文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老师体罚学生的这种行为,老师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受害方家长既可以向校领导或者向学校上级机关反映,也可要求责令老师纠正其错误做法给予行政处分。作为一名老师,做出的这种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学校的主管部门应该及时处理,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