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月大女婴使用退烧贴额头过敏
5月8日凌晨2时许,18个月大的婴儿小云突发高烧。“当时已烧到38.5度,我们赶紧给孩子贴了片退热贴。”巩先生说,“退热贴是0-2岁专用。”
但当天,小云的体温在2小时后攀升到39.3度。“我和爱人觉得不大好,决定到西安儿童医院看急诊。排队挂号时,大约凌晨5时许,爱人发现孩子的额头有点红,便把退热贴撕下来。额头已有2处大红斑,每个大约5厘米左右。就诊时,医生看了女儿额头的红斑,说属于过敏。”巩先生说,“医生开了一瓶在过敏处擦拭的‘替硝唑氯化钠注射液’。”当日10时许,待女儿的体温得到控制后,巩先生前往购买该退热贴的孕婴店丰禾路店“讨说法”。
华商报记者了解到,目前小云已基本痊愈,只是过敏出皮肤尚有些粗糙。巩先生说:“当时还流脓水,还好正在好转。但我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处理方法不满。孩子过敏,家长跟着操心,厂家应进行精神赔偿,并向我们致歉。”(来源:腾讯新闻)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在以上案例中,巩先生认为厂家应该进行精神损害赔偿,那么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那些呢?下面就给大家介绍一下。
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如下:
一、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在依法予以受理。
二、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三、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四、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被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五、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