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岁男童惨遭哈士奇撕咬
5月11日下午,家住遵义绥阳旺草的三岁男孩豪豪在家门口玩耍,他的奶奶在家里做饭,突然,孩子大喊一声,只见一只满嘴鲜血的狗跑过,豪豪已经被狗咬得满脸是血,下巴肉也翻了出来。奶奶和邻居立即报警并将豪豪送往医院。医生经过5个多小时的手术,在孩子伤口上缝了200多针,才将豪豪的脸缝好。豪豪的父母都在浙江打工,事发后立即赶回遵义。据了解,咬伤豪豪的是附近一户姓娄的人家养的哈士奇,娄某已经垫付了2万多元的医药费。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现代社会饲养宠物的家庭越来越多,宠物一方面成为许多人的伙伴,另一方面又出现了许多宠物咬人的事件。
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一、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二、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五、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比之《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中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的规定更为严格。以前,《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如果受害人具有过错,或者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免责。《侵权责任法》对于提升了免责的标准:①仅在被侵权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不仅如此,还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证明责任。②违反管理规定或者饲养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