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岁男女凌晨并坐街边被撞
新浪网讯:6月13日凌晨,广西柳州街边一对男女并坐,电动车停在身边,一辆出租车突然失控,直冲过来。男孩当场被撞身亡,女孩重伤,被送医院抢救。据悉,两人均为18岁,事故原因警方仍在调查之中。

事发时,俩名年轻人正坐在马路旁树下的围墩上并排而坐。不了一辆出租车时空,以极快的速度行使而来。虽然从当时监控中可以清楚的看到,衣着白色衣服的女生已经发现,行驶而来的车辆,准备起身逃离,但是已经躲避不及。而男子根本没有起身的机会,便被行驶而来的车辆撞上。
谁该为他们的人身损害来买单
对于他们的遭遇,我们深感不幸。但是他们的人身损害赔偿由谁来承担?法邦网就此热点事件为大家全面解读。
首先,造成他们一死一伤的跟出租车司机肯定有最为密切的关系。如果该机动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则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那么超出部分的赔偿责任应该由司机承担还是由出租车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因此,要确定用人单位责任,首先要对职务行为进行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对“从事雇佣活动”进行了解释: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这个解释包含了两种雇佣活动类型,一种是在授权范围内的活动,另一种是不在授权范围内但其外在表现与授权范围有内在联系的活动。从立法上看我国采纳了客观说标准。
本案中,出租车司机如果是租车公司的工作人员,且发生交通事故时其正在工作时间内驾驶着出租车营运载客,是在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进行的劳务活动,显然属于执行工作任务,应认定为职务行为。那么,用人单位应该如何承担责任?
(二)用人单位责任的归责原则
所谓用人单位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履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时,依据何种根据由用人单位代其承担侵权责任。目前各国立法对其归责原则主要有三种,即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以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为主,兼顾平衡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规定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不以其具有过错为构成要件,也并未规定可以通过举证证明自己在选任、指示上没有过失而免除责任。据此可知,我国对用人单位承担责任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被告某出租车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即使被告张某存在重大过失,但仍不能免除其承担侵权赔偿的责任。那么,在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三)用人单位追偿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了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此却没有明确规定。有观点认为,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没有赋予用人单位追偿权,况且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一定的用人风险及用人成本,所以不应享有追偿权。也有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问题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且该司法解释并未废止,故应当赋予用人单位追偿权。对此问题,我们应当区别对待,对于一般过错或过失的,就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终局责任,对于重大过失、故意甚至是恶意的,此时就应当赋予用人单位追偿权,但并不意味着单位可以全额追偿,应结合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偿付能力、实际收益等各种因素综合认定。
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这是符合谁受益、谁担责的法理理念,能够有效避免因工作人员无力支付而难以实现赔偿的尴尬情形出现,亦有利于更好的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能够有效促进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职员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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