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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理工大学女生被舍友欺凌 可以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吗

此文章帮助了1042人  作者:北京人身损害律师  来源:法邦网

陕西理工大学女生被舍友欺凌

大三女生贺某被舍友张某暴力伤害长达4个月,严重时一天被打4次,还被经济勒索。据悉,张某用贺某饭卡,不但不还钱还将贺某的生活费控制起来。学校想依校规处理,受害方坚持走司法程序。警方:目前看已构成轻微伤。

6月14日,一则微博让一起校园暴力事件受到广泛关注。陕西理工大学一名大三女生被一名舍友暴力伤害长达4个月,还被经济勒索。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

受伤女孩母亲:严重时女儿一天被打4次

贺某与张某不仅是同寝室的舍友,还是同班同学。从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10日,张某多次暴力伤害贺某。事发后,贺某母亲王女士从今年春季开学就一直在学校附近租房陪读,贺某父亲每月也要来学校一两次。

昨日,华商报记者见到了贺某的父母。“我女儿和张某关系一直都很好,从大一开始就住同一寝室。”王女士说,她都不敢相信有这样的事。“陪读后,我一直都是接送女儿上下学,就怕对方再欺负她。”王女士说,女儿与张某的矛盾始于共用一张饭卡。2016年9月,张某的饭卡丢失,之后张某就和贺某共用一张饭卡,两人每月消费1500元左右,张某先让贺某帮忙垫上,她拿到生活费后会给贺某还很少一部分,就这样持续到11月。

“这两个月期间,张就经常对我女儿施暴,用手或书本打女儿的脸。”王女士说,“后来不但不归还欠我女儿的饭钱,还将我女儿的钱控制起来。”王女士说,张某还以女儿损害了她老乡的电脑网为由,敲诈女儿2000元。

王女士说,2016年12月12日这天,张某打了女儿4次。“女儿给我说,其中一次是在宿舍楼的天台上,把我女儿眼睛打伤,我女儿去看病,她威胁说不能说是打伤的,要说是自己摔伤的。”王女士从女儿口中得知,张某有一次在学校水房用脚多次踹她下体,并用衣服架戳她下体;还有一次,宿舍没人,张某勒着她的脖子,还用水果刀在她胸口比划威胁。

王女士说,她每个月都会给女儿打1000元生活费,女儿的钱被张某控制后,张某每月仅给女儿300元生活费。“300元吃饭都不够,女儿只有向同学借钱,从2016年9月开始,陆陆续续向同学借了1300元。”

“今年1月10号放的假,但我女儿14号下午才回的家,她因为脸部和眼睛被张打伤一直不敢回家,就在西安待了4天。”王女士说,她发现女儿的脸部肿胀,眼睛里好多血块,问女儿怎么回事,“女儿说在学校楼梯上自己摔的。”

王女士说,“张某微信问我女儿有没有将此事给我们说,所以女儿不敢说是被打的。直到第二天,她才说是和同学闹矛盾了,舍友打的。”王女士说,“随后,我们带女儿去医院检查,诊断是鼻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

记者了解到,贺某在西安期间,张某就给她发微信,因贺某没及时回复,张某就在微信中说贺某态度不好,等开学再算账。

学校知情后想依校规处理

受害方坚持走司法程序

昨日下午,记者见到陕西理工大学党委宣传部一名负责人,“暴力事件发生时都没有外人在场,学校不知道,同宿舍的人也不知道。学校进行调查,贺某家长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学校从教育的角度出发,一直协调双方家长调解此事,最初是打算依据校纪校规处理打人者,但协商过程中,受害方家属坚决要走司法程序,做伤情鉴定。这样一来,校方就不能贸然处理打人的学生了,要等到伤情鉴定结果出来,司法上有个定性,学校才能做出相应处理。”

据悉,事发后,学校就为贺某调换了宿舍。“我还是不放心,就辞职来陪读。”王女士告诉记者,女儿留下了心理阴影,现在不敢去学校。“我带着女儿去西京医院检查了3次,还在汉中3201医院、渭南白水医院多次检查,加上租房费用,自出事后,花费了两万多元。”最让王女士放心不下的是,在西京医院女儿被诊断患有抑郁症,要定期治疗。

警方:目前看已经构成轻微伤

“我们是今年1月18日接到报警的,随即把双方当事人叫来做了笔录,暴力伤害基本属实,就安排做伤情鉴定。但按照相关规定,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5月,受害人已做完伤情鉴定,现在就等鉴定结果。”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东关派出所副所长赵克奕说,目前看轻微伤已经构成,如果鉴定结果为轻伤,警方会定性为刑事案件,届时会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可以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吗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就此案件来看,很明显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贺某的人生损害。

受害人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人身损害索赔。具体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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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身损害的司法鉴定,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即法院立案前,可由当事人自己向有关具有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法院立案后,则需要委托法院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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